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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出台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这一实施办法结合菏泽实际,规定供养资金由市、县区、乡镇按比例负担
  • 2012年08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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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8月20日讯(记者 李德领) 20日,记者从菏泽市民政局获悉,《菏泽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出台,这意味着菏泽农村五保户供养有了更切合菏泽实际的实施办法,而在之前,菏泽农村五保供养的实施则是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条例执行。根据《菏泽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供养资金由市、县区、乡镇按照1:4:5比例三级财政负担。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等条件的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居民。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办理丧葬事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费用。
  此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农合,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助解决。农村五保供养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和获得的各种奖励资金归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所有,不得用于抵消本人应享受的五保供养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照料和管理,不得以各种名目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分散供养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已具备劳动能力的,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有具备供养能力的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的,死亡并且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将终止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主要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供养资金、农村五保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和农村五保服务机构管理资金。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由市、县区、乡镇按照1:4:5比例三级财政负担。市、县区、乡镇财政应当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实际人数,按照供养标准足额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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