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2日讯(记者 马云云) 近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印发了《济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职内轮审制度,实现法定审计对象全面覆盖,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办法》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市直和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此外,包括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市、县(市)区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济南将做到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县(市)区以及各类开发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社保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等。 《办法》要求,要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把审计结果与干部考察任用、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紧密结合起来,并作为考核、奖惩、选拔、任免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把审计结果纳入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案件处理的程序和处置机制中,增强经济责任审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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