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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看病,报销后还有救助
《菏泽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出台,患重特大疾病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可获两级救助
  • 2012年08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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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8月22日讯(记者 李德领) 22日,记者从菏泽市民政局获悉,《菏泽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出台。根据《办法》,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还可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获得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在核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和限额医疗救助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还可再获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住院大病救助为主,包括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参加医保或者新农合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费用;住院大病救助;门诊救助;优惠减免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凭低保证、五保证和市、县(区)民政核发的“爱心医疗救助证”,在市、县(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门诊挂号费、诊疗费、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等优惠减免;重特大疾病专项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目录,并只对救助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
  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对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付住院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且最高救助额为1万元;“十二五”末,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负住院费用,医疗救助比例提高到70%。
  而对于患有重特大疾病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核减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资金和限额医疗救助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住院医疗费用在5-10万元的救助不低于10%,10万元以上的救助不低于15%。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具体程序和标准。
  医疗救助费用结算范围内应当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补偿)范围相衔接,对超出当地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办法》规定,医疗救助资金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各县(区)原则上按城乡居民人口(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每人每年1-1.5元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财政预算,当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医疗救助金不得低于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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