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8月22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王令己) 在歌厅唱歌起邪念,三名顾客强奸KTV点歌员,一名得逞,两名未遂。经报警后本案诉诸法院,8月21日经法院二审后判决主犯获刑10年,另外两名分别为7年、5年。 2011年7月21日18时许,马某、马某某、周某等人到定陶县孟海镇某歌厅唱歌,被害人魏某是其唱歌包间点歌员,几人唱歌约1个小时后离开。 马某、马某某、周某三人遂到饭店吃饭,期间三人商议饭后再去该歌厅唱歌。当晚21时许三人再次来到该唱歌厅同一包间内,仍由魏某担任点歌员,期间,三人与魏某多次协商进行性交易,均遭到魏某拒绝。马某不顾被魏某反抗,伙同马某某、周某进行强奸行为,马某得逞,马某某、周某因自身生理原因奸淫未逞,属犯罪未遂。 事后,魏某报警,于是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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