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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账来的轿车未过户不能转卖
  • 2012年08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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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2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潘涛) 抵押来的轿车未过户,不能再次转卖。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依法确认车辆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及相关费用。
  2011年3月,案外人周某与本案被告刘某签订借款协议一份,周某向刘某借款3万元,以其名下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但未作抵押登记。周某若逾期一个月未还款,该车归刘某所有。后周某逾期一个月未还款,刘某开走了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1年7月,刘某将该车作价卖给了孟某,亦未过户。孟某开走车三个半月后,该车因周某另有债务,被东港区人民法院扣押并依法处置。
  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购车款38000元及修车、保险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刘某逾期还款则抵押车辆归刘某所有的约定违反了担保法规定,属无效的流押条款,所以,刘某实际并未取得车辆的所有权,他与孟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刘某应返还购车款38000元。
  同时,孟某在已知车辆不在刘某名下的情况下依然买车,亦有一定过错,故为正常使用该车支付的修理费用由孟某承担。剩余期间的保险费、车船税970元由刘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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