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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片买到过期货获赔一千多
经消协调解顾客获10倍赔偿
  • 2012年08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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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赵松刚)在超市买了16盒“好丽友原味薯片”,却发现薯片已经过期8天了,超市以奖励形式给付200元,被顾客拒绝。24日,经高新区消协调解,顾客王女士等最终获1408元的10倍赔偿。
  7月16日,潍坊学院学生小王等6人在潍坊高新区福寿街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好丽友原味薯片”16盒,每盒8元,共计花费128元。因为购买时比较急,她们没有细看食品的保质期限。1个小时后,小王和同学回到学校,打开薯片外包装,拿出一块,刚吃一口,便觉得薯片有异味。
  小王仔细查看外包装才发现,原来薯片的保质期限为2011年11月9日至2012年7月8日,已经过期8天了。小王等6人拿着购买的薯片到超市讨说法,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这些“好丽友原味薯片”的外包装上,内容为韩文字样,只有一张白色标签上标示中文的品名等内容,保质期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8日。
  然而,超市工作人员虽然承认薯片确实过期,但就赔偿问题答复,只能给80元,另加200元的“质量监督”奖金。小王认为,按《食品安全法》规定,应该给予价款10倍赔偿,超市以奖励的形式并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小王和其他学生一起投诉到高新区消协,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高新区消协接到投诉后,当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查看了购物小票和薯片的外包装,经初查,消费者投诉的情况属实,系过期食品。消协工作人员又到超市现场进一步查证,没有发现超市货架上还有同类的过期薯片,超市工作人员承认销售的薯片为过期食品。
  24日,高新区消协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经调解,超市支付小王价款10倍的赔偿金1280元,加上原货款的128元,共计获赔1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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