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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县一职工在上班期间致残,公司一直推脱不赔偿,经过法律援助
公司赔偿职工一万六
  • 2012年08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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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曹县8月26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曹县曹城镇某村村民王某在一家公司务工,在工作时腿受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而所在公司一直推脱,经仲裁该公司只愿意赔偿2000多元。近日,在曹县法律援助中心人员帮助下,公司赔偿王某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500元。
  自2007年6月,王某就在曹县某印染有限公司务工,2011年6月19日凌晨3时在工作时,他腿部不幸受伤被送进医院,经诊断为右小腿腓骨粉碎性骨折,连续住院20天,使用石膏固定104天,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2011年6月王某被认定为工伤,经菏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为9级伤残,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妻子体弱多病,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家庭本就不富裕,因住院而更见困难。出院后,王某拖着伤腿多次向公司讨要补偿,但公司一直推脱。无奈之下,王某于2012年7月10日来曹县法律援助中心,要求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曹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及时指派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东承办该案。
  接案后,张建东代王某向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8月19日,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案进行开庭裁诀。在仲裁员协调的多轮谈判过程中,公司一方面坚持认为受伤职工是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对公司生产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赔偿,另一方面对保险待遇的项目和金额一直以公司的有关数据为计算依据(只有2000多元),造成双方分歧较大。
  针对本案纠纷焦点,法律援助人员依据有关规定指出:职工因工伤致残,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赔偿的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需要用人单位给予保障,因而公司不能以受伤职工是否存在违章为由拒绝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最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由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公司赔偿王某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6500元,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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