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李晓闻) 近日,青岛出台了《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从27日起,福州南路8号社会保险大厦的医疗保险大厅内将专设大病医疗救助服务窗口,开始受理参保患者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即时核准后,有关待遇当日生效。 参保患者要获得特药救助、特材救助待遇资格,首先要经过有关责任医师的临床医学评估;经责任医师临床评估符合条件的,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有关的待遇资格:持相关医疗文书等有关材料,填写《青岛市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待遇申请表》,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参保患者是否享有相关待遇,由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有关规定,通过医疗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结算信息汇总后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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