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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得低于成本价组团
  • 2012年08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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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针对“零负团费”,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应当明确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的安排和标准。
  草案还对一些新兴旅游项目的经营作出规定。对民俗、乡村旅游经营,草案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需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对于高风险旅游经营,草案规定,国家对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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