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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员工被打伤 法庭上讨公道
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31万元
  • 2012年08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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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7日讯(记者 侯文强) 因为电信公司广告牌被人私自锯掉,电信一位女员工上门协商时被人打伤,事后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3日,龙口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011年9月22日晚上6点多,因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分公司的广告牌被遇某私自锯掉,电信员工郭女士和两名同事来到遇某家,协商处理广告牌被锯一事。不料双方一见面,三言两语不和,当场冲突起来。郭女士被人扔出老远,肩膀受伤,当时就没力气站起来了。
  郭女士在法庭上指证,当她和遇某妻子理论时,遇某的儿子先冲出来踢了她一脚,然后和遇某一起架起她的胳膊,把她扔出了四五米远。
  遇某当庭认罪,但只承认自己一个人打伤了郭女士,他的儿子则从头到尾没碰过郭女士。 
  双方各执一词,办案法官要求各方出示证据。一位证人出庭作证称,他是郭女士的同事,当时就在现场,看到遇家父子一起架起郭女士扔了出去。公诉人则出示了遇某妻子、遇某儿子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坚持将遇某作为唯一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遇某的辩护人说,警方提供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所有的证人证言都表明,打人者只有遇某一个人;今天出庭证人所做的证言,不足以还原案件事实,且该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他原先在公安机关做的证言矛盾,应不予采纳。 
  郭女士代理律师则对此进行反驳。他认为,该案的侦查程序有瑕疵,内容漏洞多,希望能补充侦查,将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据了解,事发一个月后,警方才对遇某进行讯问;而事发当天,报案人称遇某儿子参与了打人,但公安机关过了快两个月才讯问遇某儿子。
  在民事赔偿部分,郭女士的伤势被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她的胳膊没法大范围活动。郭女士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补偿等共计31万余元。遇某则提供了一段郭女士在手术后切肉做饭的视频,认为她的伤势不构成伤残。
  中午12点半,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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