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凌文秀 通讯员 李兴山 王华) 预付费买了张洗车卡,洗车场更换负责人后,拒绝为张先生洗车。近日,莘县消费者张先生把洗车场投诉到消协。 今年2月,莘县城区消费者张先生在莘县某洗车广场,购买了一张100元洗10次车的洗车卡,在使用了两次以后,洗车广场换了负责人。负责人以不是自己发的卡为由,拒绝为张先生提供洗车服务。在多次交涉无果后,8月23日,张先生把该洗车广场投诉到莘县消费者协会。 莘县消协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广场在转让时,将所有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给了现任负责人谢某。谢某对接转广场的债权债务事宜表示认可,但因经营不善,不愿再承担原先的债务,并在消费者投诉前几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消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和第47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之规定,莘县消协对谢某进行了说服和教育,劝说谢某向张先生退还剩余款项。谢某认识到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于24日将卡内剩余的现金80元交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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