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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5年,打工钱全给了男方
女子索要“分手费”被法院判败诉
  • 2012年08月2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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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8月27日讯(记者 高洪超 通讯员 王海光 王芳) 17岁的女子与一男子同居,5年后两人分手。期间,女子打工所得交由男子父母保管。分手后,女子索要这笔钱,男方归还6000元同时出具“分手费一万元”欠条一张。女子持此欠条打官司要钱,被判败诉。
  黑龙江籍女子黄某今年25岁,九年前,她与时年19岁的威海男子杨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7月,黄某离家来到威海,与杨某及其父母住在一起。此后,黄某打工所得收入都交由杨某的父母保管。2008年7月14日,因感情不合,21岁的黄某和杨某分手。分手时,黄某向杨父索要自己的打工收入,杨家给了6000元后,出具一张欠条,载明欠黄某“分手费”一万元,承诺于三年后支付。
  2011年8月,欠条载明的还款期到,黄某索要无果,同月23日,向环翠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还款一万元。杨某辩称,黄某主张的分手费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应受法律保护。
  案件审理期间,杨家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黄杨两家署名,杨父书写,落款2008年7月14日的协议书。大意是,两家孩子的婚姻事于2008年7月14日终止,由杨家赔偿人民币6000元整,从今以后,双方家庭和个人不再发生不恭行为,若有一方不遵守,另一方可报警或起诉。当晚,黄家出具一张收条,载明“今收6000元分手费”。对此6000元,黄、杨两人均认可是杨家返还原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黄某交给杨家的收入。
  环翠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索要一万元的依据是“分手费”欠条,我国法律对此未做规定。我国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只能依据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而黄某、杨某是自由恋爱,解除恋爱关系并不能产生“债”,即使双方有约定,法律也不会支持。综上所述,黄某以杨某出具欠条载明欠一万元分手费的主张于法无据。2011年11月,环翠法院一审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黄某不服,上诉至威海中院。威海中院于近日终审裁定驳回黄某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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