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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交代?有证据照样起诉! |
| “盗窃三人组”中两人被移送检查机关,其中一人属“零口供” | |
- 2012年08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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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威海8月28日讯(记者 陶相银 通讯员 王智润) 28日上午,盗窃犯罪嫌疑人王某和付某被环翠警方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付某在落网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但监控录像等一系列相互印证的证据已证实其犯罪。在“零口供”的情况下,环翠警方依法对其移送。 今年6月12日中午,三名小偷来到市立医院住院部。医院监控录像拍下了三人盗窃的部分过程。三人装作找人,逐个病房寻找下手目标。在11楼的楼梯口处,一人留下望风,另外两人到病房盗窃。仅1分钟后,三人就一同离开。监控录像显示,实施盗窃的两名男子离开11楼时,一人身上多了一个挎包,另一人手中多了一个粉红色钱包。 三人刚下楼,医院保安就擒住其中两人,后将这两名小偷移交给公安环翠分局治安行动大队处置。经审讯,二人是48岁的黑龙江籍男子王某、46岁的安徽籍男子付某。王某交代了三人所有的犯罪事实,但付某一口咬定自己是去医院看病,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并辩解称他们是来威海打工的。 反扒民警经调查取证后,掌握了抓获经过、王某的供述、现场的监控录像、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等一系列有力证据,认定付某涉嫌盗窃罪。 据反扒民警介绍,“零口供”案件较为罕见,但在盗窃案件中却为数不少,“我们抓获的大多小偷都是惯偷,他们经常跟警察‘过招’,有一定的经验。他们认为警察掌握证据不足,死活不承认盗窃事实,认为这样就可以逃避制裁。”2011年5月1日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在此之前,盗窃罪都是以结果为入刑的依据,只有盗窃财物的价值超过1000元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零口供” 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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