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法规链接
放生应向林业部门申请
2012年08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新浪微博
QQ空间
腾讯微博
人人网
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从国外或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野生动物需要将其放生于野外的,放生单位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使其逃至野外,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
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