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30日讯(记者 牟张涛 通讯员 冯燕) 本想将婚礼通过录像方式记录下来作纪念,市民胡先生和冯小姐支付了相应款项后,婚庆公司却将录像丢失了。近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婚庆公司赔偿胡先生、冯小姐精神抚慰金4000元。 2010年12月胡先生、冯小姐与一家婚庆公司约定,由该婚庆公司为二人提供结婚礼仪服务,服务项目包括司仪、摄像等,服务费1600元,其中录像费300元。胡先生、冯小姐于2011年1月9日举行婚礼,胡先生、冯小姐将钱款交付该婚庆公司。婚庆公司承认当天录制的录像母带丢失,无法提供光盘。胡先生、冯小姐要求该婚庆公司支付侵权损失1800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后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婚庆公司赔偿胡先生、冯小姐精神抚慰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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