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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主体已作修改
  • 2012年09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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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新社8月31日电 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公益诉讼的主体已经作了修改。在三审稿的时候,写的还叫“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现在正式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关于诉讼主体的表述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
  王胜明解释说,社会团体是一个大概念,我国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只占社会组织的一部分。2011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是462000多个,其中25万左右的名称叫“社会团体”。王胜明说,考虑到以上这个情况,法律委员会经过慎重研究,把原来的“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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