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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骗子签名担保介绍人吃了官司
  • 2012年09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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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9月2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近5千万的工程项目由于邹城市民何某的居中介绍而签约,并由何某签字作担保。谁知何某介绍的男子石某却骗取了施工公司的定金,负责施工的天津一公司一气之下将何某起诉,要求其承担返还定金30万的连带退偿责任。
  何某与天津的李某偶然相识,由于何某认识的石某正在筹建一个大型的养殖工程项目,于是何某居中介绍李某和石某相识。经数次协商后,2011年1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石某将施工建设项目承包给李某施工,合同价款4800万元,李某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15万元,并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当天,何某签订一份承诺保证书,上面写明如果石某未按时支付工程款,何某需为李某索要履约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李某迟迟没有收到该项目的首批工程款,而这个所谓大项目,也一直没有开工的迹象。直到半年后,李某才得知石某以所谓建设项目的名义,也骗取了其他公司的保证金十余万元,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1年7月,石某被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合同诈骗赃款36万元依法追缴。
  2012年1月,天津公司将石某所在的公司以及保证人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要求史某和何某按约退还保证金15万元,并赔偿15万元,何某承担连带退偿责任。
  邹城法院一审后认为,李某与石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石某以被告的邹城公司名义签订的,该行为已被认定为诈骗行为,所以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另外,本案天津公司是诈骗受害人,而且石某的案子定性为诈骗案,所以要求何某作为担保人代偿,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为何某不是普通合法债务的担保人,出现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此,法院一审判处驳回天津施工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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