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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启动《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暨应急知识宣传周活动
遇突发事件,要能顶上
  • 2012年09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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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宣传周启动仪式现场。 本报记者 李凤仪 摄
  本报菏泽9月2日讯(记者 李凤仪) 9月1日上午,菏泽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暨应急知识宣传周启动仪式在牡丹广场举行,拉开了全市应急管理宣传周活动序幕。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在集中宣传活动现场,市公安局、司法局、水利局、地震局、气象局等市直10余个部门通过制作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条幅、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接受群众咨询等方式向群众宣传《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内容、意义以及各类日常生活应急知识。
  在宣传周期间,各个市直部门将围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应急知识宣传这一主题,结合各自实际,策划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应急知识。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段伯汉表示,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应急知识“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家庭”、“进社区”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应急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同时要求,要以《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施行为契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应急管理,共同推进菏泽应急管理工作,普及应急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应急避险的能力。

【条例解读】
城镇广场公园等定为应急避难场所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可以聘请记者、民警和其他相关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担任报告员。
  之前,在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有的手机用户能够接收到预警信息,有些用户则没能接受到相关信息。条例明确提出,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预警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自救与互救能力。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对社会资源的应急征用不可避免。对此,条例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时,应当事先向被征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发《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并登记造册。情况特别紧急时,可以依法先行征用,事后补办手续。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实施征用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单位、个人主动提供财产应对突发事件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登记造册,突发事件应对完毕,及时返还;发挥作用并且毁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将城镇各类广场、绿地、体育场、学校、公园、人防工程以及疏散基地等适宜场所,确定为应急避难场所,并公示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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