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如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如获得选购资格,从次月起退出租赁补贴。 2、“预登记和年度复核”不等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本年度已办理中低收入住房保障预登记和年度复核的家庭,如有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意向,还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并填报《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二者缺一不可。 3、申请家庭如获得选购资格领取《购房证明》后放弃购买,按规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4、项目开发企业是本批次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主体,购房家庭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5、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受任何社会中介机构和中间人的代理。对借代办经济适用住房名义收取中间费用的行为,申请人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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