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男子因销售“瘦肉精”获刑
利津法院审结境内涉“瘦肉精”案件
  • 2012年09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本报9月5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于江 张兆军) 近日,利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饲料添加剂的顾某、季某六年和七年有期徒刑,利津县境内“瘦肉精”系列案件宣告审结。
  2011年10月,利津县公安机关针对辖区内出现的使用、销售“瘦肉精”的情况展开调查后,生产、销售含有“瘦肉精”成分饲料添加剂的范某、顾某、季某、仇某等先后落网,切断了盐窝镇“瘦肉精”的主要来源,同时使用“瘦肉精”喂养肉用动物的养殖户岳某、董某等也先后落网。
  “瘦肉精”化学名称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但为牟取暴利,范某先后从不法商贩处购进25公斤以上的盐酸克仑特罗原粉在梁山、郓城等地加工成袋装肉用动物饲料添加剂,然后销售给顾、季等人,顾、季二人再加价转手或直接将上述物品销售给利津县盐窝镇等地的肉用牛羊养殖户。至2011年9月,范某销售金额达200万余元,顾某从范某处购进78万余元上述动物饲料添加剂予以销售,季某从范某处购进118万余元上述动物饲料添加剂予以销售。仇某通过网络先后共购买盐酸克伦特罗原粉4千克,用石粉勾兑后销售给养殖户。以上制售行为,导致大量使用“瘦肉精”喂养的肉用牛羊流入各地市场,并造成利津县盐窝镇部分养殖户的数千只肉羊因所含“瘦肉精”超标而被畜牧执法部门销毁。
  利津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仇某、范某等四年零六个月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岳某、董某等养殖户也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至此,该系列案件已圆满审结。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通信地址:中国 山东省 济南市泺源大街6号F15   邮编:250014   E-mail:wl@qlwb.com.cn
电话 新闻热线:96706   报刊发行:0531-85196329 85196361   报纸广告:0531-82963166 82963188 82963199
副刊青未了:0531-85193561   网站:0531-85193131   传真:0531-86993336 86991208
齐鲁晚报 版权所有(C)   鲁ICP备05004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