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5日讯(记者 彭彦伟 通讯员 崔荣涛) 来自莒县的刘某之女与赵某结婚后因矛盾与赵某分居生活,结果刘某纠集数人在赵某不在家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其家中,并对赵某家中的有关物品进行破坏,经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赵某4200元。 刘某之女刘小花(化名)与赵某于2011年2月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并发生争吵,2011年6月刘小花便回娘家居住与赵某分居。 2011年7月9日刘某纠集数人准备去赵某家取回刘小花的陪嫁物品,但赵某不在家锁着大门。刘某便用携带的工具将赵某家的外门门锁撬开进入赵某家中,并对赵某家中的有关物品进行破坏。后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赵某被刘某损坏的物品的损失价值为4200元。2012年4月27日赵某将自己的岳父刘某起诉至莒县法院,要求赔偿4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住宅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刘某因子女矛盾纠纷将赵某家中的外门损坏,并破坏赵某家中物品,对损坏的物品价值应当予以赔偿。近日法院判决刘某赔偿赵某财产损失4200元。 莒县法院法官提醒:为人父母者,切不可像刘某这样莽撞行事。自己一时的糊涂,也许毁掉的是自己子女一生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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