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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交通违法“首违不罚”
相关具体措施5日起施行
  • 2012年09月0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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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9月5日讯(记者 徐萌) 5日,枣庄市交警支队召开服务经济建设轻微交通违法“首违不罚”新闻发布会。相关措施5日起开始施行。
  枣庄市交警支队徐德高在发布会上说,在交警支队原来工作的基础上,本着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人性化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推出了《服务经济建设轻微交通违法“首违不罚”便民利民措施》,并于9月5日开始正式施行。
  徐德高介绍,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不仅有利于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也有利于树立交通民警的良好形象,进而优化招商引资环境,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非博会”开幕在即,向海内外来宾展现枣庄人民的热情好客,展现枣庄城市的文明礼仪,是交警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同时,徐德高支队长还提出,希望在利民便民措施实施的情况下,广大驾驶员朋友能够更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为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首违不罚的具体类型
  1、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查证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的,不处罚;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民警确认机动车并查询,认定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不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经民警指出后能当场粘贴的,不处罚。
  2、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经警告后立即驶离的,不处罚;驾驶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经民警指出后改正的,不处罚;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室副座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经民警指出后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不处罚。
  3、外籍车辆因对路况不熟悉,驶入禁行区,能够听从劝阻的,不处罚;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在停止线上停车的,不处罚;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经民警指出能当场消除违法状态的,不处罚。
  4、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不处罚;执行抢险救灾、紧急救护或其它紧急任务的车辆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不危及交通安全的,不处罚。
  5、对于运送瓜果、蔬菜、肉蛋禽和水产等鲜活产品,不可解体的物品及抗震救灾物品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出交通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不处罚;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理,不扣留车辆。
  6、对于运送易湿、易凝固等物品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出交通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不处罚;对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当场处理,不扣留车辆。
  7、外地来枣旅游、学习参观、投资办企业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出交通违法行为并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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