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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坠落致瘫农民工获赔150万
法院判发包方和建筑公司负连带责任
  • 2012年09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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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9月6日讯(记者  廖雯颖)长清一名农民工张霞(化名)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从高空坠落导致截瘫,近日槐荫区法院判决建筑队工头赔偿张霞150余万元,发包的公司和分包的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4月,济南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电气公司在市中区党家庄镇陡沟村的一处厂房,随后建筑公司又将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部分分包给长清某小建筑队工头刘威(化名),刘威雇了张霞等人施工。2010年8月17日,张霞与刘威及另一雇员在安装门窗时,因为彩钢板质量出现问题,三人从高处同时坠落摔伤,被送往医院急救。
  张霞的伤情特别严重,经诊断为全身多发骨折,胸椎、肋骨、肩胛骨、颅骨等多处受伤骨折,脑部挫裂伤,脊髓损伤并截瘫,直到2011年1月5日才出院,前后住了近五个月。后经司法鉴定,高空坠落导致张霞落下二级伤残。
  住院期间,刘威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就不再支付。而发包方电气公司和建筑公司都声称张霞的受伤与己无关,拒不支付医疗费用。无奈之下,张霞将刘威、建筑公司和电气公司三方一同告上了济南槐荫区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各项经济损失160余万元。
  对于张霞的索赔,建筑公司辩称,刘威是专业做门窗的,有固定的厂房设备,自己只是单纯购买塑钢窗,双方是承揽买卖关系,货款随时结清,出事跟自己没关系。而电气公司声称张霞是工伤,这起受害赔偿纠纷应该走工伤的认定程序和工伤鉴定伤残标准赔偿。张霞跟电气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公司没有义务对她受伤负责。
  槐荫法院经审理查明,对于张霞主张的厂房为违章建筑,电气公司并未提交证据反驳,而刘威和建筑公司都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因此,电气公司和建筑公司作为发包方和分包方,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霞与刘威是雇佣关系,张霞在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的范畴。
  法院最后作出判决,刘威赔偿张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0万元,建筑公司和电气公司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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