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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截留农业水费被约谈
最后,相关人员主动将截留的水费上缴
  • 2012年09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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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6日讯(记者 张滨 通讯员 刘兆刚) 邹平县码头镇某村的村干部,收取2011年度水费后,上缴了一部分,截留部分水费迟迟不交。日前,在2012年度水费征收过程中,2011年度农业水费有人截留的问题暴露出来。
  码头镇纪委与信访办、经管站组成联合工作组,赶到发生问题的村庄,召集相关村组干部核对2011年度水费征收明细。通过核实各小队的任务总数、经办人实缴的款数和村文书手中的底根收据,弄明白了有关人员截留2011年度水费的原因和具体钱数,以及哪些群众属于2011年度水费的尾欠户。
  鉴于经手收水费的村干部截留2011年度水费达一年之久,码头镇纪委工作人员向其宣讲有关法律,指出按照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款物的管理和代征、代缴税款,以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这些公务时,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适用刑法规定,依法查处。
  最后,通过宣讲法律,阐释政策,相关人员主动将截留的水费通过责任区交到了镇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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