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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了二十多万,买了辆旧车
法院判经销商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 2012年09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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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9月9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周庆祝) 济宁市民李某花了20多万买了一辆轿车,谁知刚买车就出了事故。修车时,李某无意中发现新买的轿车竟然是辆旧车。气愤的李某将汽车经销商告上法庭,济宁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处经销商退还购车款,并赔偿李某2.6万元。
  2010年8月12日,济宁市民李某来到327国道的一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自动档豪华轿车,付车款22万元。购车当天,李某就来到车管部门办理了挂牌手续,又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商业保险等各种费用共计2.6万元。
  购车当天,李某因驾驶不当撞到马路旁的路沿石上,随后到汽车销售公司更换了车胎。不料在车检时,李某发现车盖里面满是灰尘和油泥,经过专业人士检测,还发现了发动机漏油、多处有磨损,还有翻新的痕迹,推测应该是使用过的旧车。李某随后找到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询问。
  汽车销售商表示,该车运到济宁第二天就销售给了李某,不可能长期使用该车辆。另外,买车时轿车经过李某的验收,并经车管部门检测办理了挂牌手续,无任何质量问题。灰尘在李某收车时即存在,但不存在发动机漏油问题。李某购车的当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所以李某所称的问题有可能是事故造成的。双方协商不成,最终气愤的李某将汽车经销商告上法庭。
  根据山东交院机动车检测维修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该轿车是经过了较长时间使用的车辆。后经法院调查,该车曾先放置于天津仓库,后因遇冰雹天气返厂进行过整修后,又运到济宁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时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定,从鉴定报告分析,该车经过了较长时间使用,但其程度尚不足以认定汽车销售商故意欺诈。汽车销售商虽然在车辆到店的第二天就把车辆卖给了李某,没有长期使用的机会,但显然缺乏对经销车辆的检验,其应对消费者直接负责。李某要求退车、赔偿损失的要求予以支持,由汽车销售商承担,汽车销售商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供货单位追索。因此,法院一审判决汽车销售商将车款22万元于5日内退给李某,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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