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9日讯(记者 王超 通讯员 李茂华) 为对接修改后的刑诉法有关规定,今年8月份,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与东营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在审查起诉程序中保障律师辩护权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流程,并改变了以往法律援助通常只能到审判阶段才能提出的做法,将法律援助起始阶段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说,刑事案件当事人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即使处于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截至目前,东营市法律援助机构已经受理了15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提前有利于更好、更全面地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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