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9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徐晓) 近日,齐河县工商局对辖区一户销售无警示标识煤气灶具的商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000元,并没收其无警示标识煤气灶具5台。 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一家液化气站销售的煤气灶上面没有标注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标识的规定,属于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调查中还发现,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制度,也不能提供进货凭证,没有销售记录。 “无警示标识的燃气灶具多是未经过出厂检验或者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在使用中易发生爆炸,具有很大安全隐患。”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对责任人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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