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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轿车三轮撞上路沿石
两车虽未接触,轿车也要担责
  • 2012年09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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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9日讯(记者 吴江 通讯员 田文新) 为躲避突然拐弯的轿车,秦某驾驶电动三轮撞上路沿石,而轿车主人董某以两车未接触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东港法院近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秦某损失,对于交强险限额外损失,被告董某承担60%赔偿责任。
  2010年5月18日15时许,秦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市区一主干道南侧由西向东行驶,恰逢此时,董某驾驶轿车沿该主干道由东向南左转弯,正准备驶入道路南侧的一个居民小区,未注意到行驶中的电动三轮车。秦某却因躲闪不及,连人带车摔倒在道路南侧路沿石上,致全身多处损伤。
  事故发生后,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未发现董某驾驶的轿车与秦某及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接触的痕迹。交警部门亦因事故现场已变动,未认定事故责任。
  在秦某看来,正是由于董某未尽到注意义务,自己才受伤,故董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董某则认为,其驾驶的轿车未与秦某及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接触,秦某的损失完全是因自己造成,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秦某一纸诉状,将董某及为董某驾驶的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东港法院,要求董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在驾驶车辆左转弯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注意其他车辆和行人安全的义务,致使秦某躲避不及身体受到伤害。虽经鉴定,未发现事故轿车与电动三轮车接触的痕迹,但判别侵权责任并不是以双方是否发生接触为前提条件,只要该事故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另一方面,秦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确保安全,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应酌情减轻被告董某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秦某的损失,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董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后,双方对法官的辩法析理表示满意,均表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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