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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引产孕妇获赔偿
  • 2012年09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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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9日讯(通讯员 张菲菲 记者 赵树行) 一孕妇在街上散步,被农用车撞伤,最终无奈流产。法院认为,终止妊娠对原告的身心均造成损害,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元。
  近日,惠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2年6月15日,怀孕五个月的原告袁某在街上散步,被被告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告诉原告治疗用药可能会造成胎儿流产或者导致胎儿发育畸形。原告及其家属考虑再三,无奈决定放弃妊娠,进行引产。原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
  诉讼中,被告就事故发生无异议,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愿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但认为原告终止妊娠并非事故造成,是原告自愿放弃,因此终止妊娠的费用以及原告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承担。
  法院认为,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同时原告终止妊娠与本起事故有直接联系,终止妊娠对原告的身心均造成损害,法院就终止妊娠这一情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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