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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后,双方自行把车拖走了
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法院判责任均担
  • 2012年09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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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热线967066消息(通讯员 夏枫 彦龙 记者 李大鹏) 去年9月份,307省道莱阳段内发生一起车祸,双方当事人找来各自亲友将事故车辆自行运走,导致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今年9月初,莱阳法院判决肇事双方责任均担。    
  2011年9月19日7时许,家住莱阳的于某驾驶手扶拖拉机由前瓦马村碑路口由东向西横过307省道时,与沿307省道由南北行的赵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有损、于某和赵某均受伤,其中于某伤情较重,后经山东省莱阳卫生学校司法鉴定为两处六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赵某的父母及于某的嫂子赶到现场,双方将各自的车辆通过拖拉机运走。后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该次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仅凭当事人的陈述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当事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于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莱阳法院。    
  莱阳法院9月初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法院认为被告赵某与原告于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因事故现场变动,仅凭当事人的陈述无法查清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也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在该次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故法院依法推定由双方当事人对该次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    
  因被告作为摩托车主未参加“交强险”,理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至于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其余损失,则应由原被告双方均担。
  综上,莱阳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于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原告于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其余损失共计110615.38元,由被告赵某赔偿50%,计55307.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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