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近日市中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抢夺案,犯罪人米某作案有“偏好”,专找小商亭下手盗窃,最后在加油站小超市抢人钱财被抓获,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出生于泰安市的米某只有初中文化,没有工作,却起了不劳而获的邪念。2012年2月6日至3月下旬,米某先后六次到市中区经四路万达广场的小商亭以及泉城广场的小商亭等处,采取撬砸窗户的手段,进入小商亭盗窃现金、手机,甚至连饮料、香烟也不放过,盗窃价值共计3800余元。 初尝甜头后,米某越发肆无忌惮。2012年4月7日下午3点多,米某来到市中区某加油站的便利店内,趁被害人孟某忙于低头找钱没有防备之机,抢过孟某手里的1000多元现金就往外逃窜。然而这一次米某没有成功,孟某紧随其后追赶,在群众的帮助下在某超市内将米某抓获,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经审讯,米某对自己抢夺孟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米某归案后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搜出了一部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手机,被确认有盗窃嫌疑。审讯后,米某主动供述了自己另外的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孟某的1678元被抢现金全部追回。随后公安机关从米某住处起获部分赃物,追回手机3部、饮料、香烟一宗,现金170.5元,并已发还失主。 市中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米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和抢夺罪(未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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