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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中院对三案四名罪犯公开宣判
三名重犯昨日被执行死刑
  • 2012年09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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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名罪犯进行公开宣判。  本报记者 郑美芹 摄
  本报9月12日讯(记者 王超) 罪犯李佃勇通过网络结识离异女子索某,后索某与其前夫李某复婚,李佃勇心有不甘,不断纠缠索某,遂与索某及其前夫李某发生冲突。为报复索某等人,2011年,李佃勇将索某、李某及其子一家三口杀害。9月12日上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佃勇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
  另外,东营中院还对周坤、宋林峰故意杀人案,苏志良故意杀人案依法做出了判决。
□因情杀死一家人
  2007年,有妇之夫李佃勇通过网络与当时已离婚的索某(女,殁年35岁)相识,后交往密切。2010年,索某和前夫李某复婚后提出与李佃勇分手,李佃勇仍纠缠索某并与索、李二人发生冲突,遂图谋报复。
  2011年3月8日16时许,李佃勇携带木镐棒、尼龙绳、透明胶带等工具以及索某家门钥匙,潜入被害人家中。当李某与其子李某奇(男,殁年9岁)回家后,李佃勇乘李某不备,持镐棒将李某击倒并用绳子、透明胶带、围巾将李某及其子捆绑。待索某回家后,李佃勇持刀将索某捅伤并用绳子、透明胶带捆绑,并劫得两张银行卡。次日凌晨4时许,李佃勇持镐棒先后猛击李某等三人头部,致三人颅脑严重损伤死亡。案发后李佃勇潜逃,并持索某银行卡提取现金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李佃勇为泄愤,持械打击他人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杀死一家三人,包括一名无辜儿童,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根据相关法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佃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为私利雇凶杀人
  罪犯宋林峰因被害人盖某(男,殁年33岁)拒绝其在位于垦利县郝家镇某村胜利油田的一处油井上接用天然气而心生怨气,将此事告诉了罪犯周坤并要求周坤、盖某辉报复盖某。
  2008年4月23日晚23时许,周坤、盖某辉酒后纠集谭某、王某、张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携带从周坤和宋林峰住处拿的二支猎枪,乘坐薛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供的黑色轿车,窜至被害人盖某住处。周坤持一支猎枪在院外接应,盖某辉持一支猎枪与谭某、王某、张某翻墙进入院内。盖某、谭某寻找盖某未果,将到院察看动静的盖某之妻挟持进卧室屋内,盖某辉朝客厅电视机射击,将电视打烂。其间,罪犯周坤看到鸡棚内有灯光,遂用猎枪将鸡棚北窗子上的塑料编织袋挑开,朝在鸡棚内该窗处的盖某射击,盖某被击中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周坤等人乘车逃离现场,与宋林峰会合。宋林峰将作案工具藏匿,并付给周坤酬金。
  另查明,2007年9月,罪犯周坤伙同他人在史口镇西郊医院附近将他人打致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周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周坤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又是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凶手,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周坤纠集人员深夜持枪闯入他人住宅,开枪致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判处对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宋林峰为一己私利指使罪犯周坤持枪杀人,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盗车未果杀害车主
  2010年9月13日,罪犯苏志良翻墙进入邻居苏某(男,殁年26岁)家意欲盗窃电动车,被在家中的苏某发现未得逞,盗窃未果的苏志良返回家中决意报复,对家人谎称去上班,后再次来到苏某家门口,恰与正要关院门的被害人相遇。苏志良推门入院,尾随苏某入屋,并生杀人之念。苏某要苏志良离开,遭其拒绝。当被害人拿出手机要打电话时,苏志良上前用手掐住苏某的脖子,将手机夺下并将其按倒在床上,后用菜刀猛割苏某喉咙,并向其颈部砍击数刀,致苏某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苏志良用被褥将苏某身体盖住,伪造抢劫现场后带着苏某的手机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苏志良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苏志良因盗窃不成而杀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依照相关法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苏志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2012年9月12日上午10时许,罪犯李佃勇、周坤、苏志良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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