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2日讯(记者 吴江 通讯员 胡科刚 李红) 迎亲车队在燃放鞭炮时,不小心引燃了车厢里的鞭炮,燃放鞭炮的人跳车时摔伤致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由当日结婚的新郎罗某及“头车”车主苏某赔偿摔伤死亡的刘某家人377107元。 据了解,2011年4月的一天,新郎罗某结婚,刘某系帮忙负责燃放鞭炮人员,在车辆行驶至日照市南沿海路路段时,车厢内装载的鞭炮被引爆,刘某自车厢尾部摔至地上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法院经审理查明,“头车”系轻型普通货车,所有人为苏某。刘某的死亡系多个原因力造成的,燃放鞭炮有高度的危险性,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尽到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在燃放鞭炮的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罗某对刘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苏某将车辆借用给罗某迎亲使用虽系善意,但本次涉案车辆作为载人“头车”使用违反了法律规定,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故被告苏某作为涉案车辆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定罗某承担60%、苏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刘某自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罗某、苏某共赔偿刘某家人3771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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