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2日讯 (记者 彭彦伟 通讯员 崔海涛) 结婚前,男方向女方借款,离婚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还款并支付利息。莒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决男方付还借款与利息。 王某(女)和冯某(男)于2008年相识。同年12月2日,冯某向王某借款3000元,并约定还款时付还利息1000元。两人确定关系后,在2009年3月8日办理了登记结婚。 2011年11月8日,王某与冯某在莒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该笔借款进行处理。 王某于2012年6月1日向莒县法院起诉,要求冯某付还借款和利息。冯某拒绝并答辩称:“双方登记结婚后,借款已经消灭,不应当偿还。” 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冯某双方在婚前存在的债务不能因结婚而消灭。 同时,双方在借条中已经明确了利息的支付,所以王某要求冯某付给利息1000元也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莒县法院依法判决冯某付还王某本金3000元及利息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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