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12日讯(通讯员 赵良善 记者 赵树行) 近日,惠民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成某骗取贷款案一审宣判,成某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惠民县法院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1月7日,被告人成某以王某从事养殖购买饲料为名从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孙武信用社骗取贷款10万元,用于购买塑料布、苫子、绳子等砖窑厂生产资料。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成某以马某从事建材生意购买砂石料为名从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坊信用社骗取贷款20万元,用于偿还其担保公司借款和省屯信用社贷款。2010年7月19日,被告人成某以成某从事养殖业为名从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武信用社骗取贷款10万元,用于偿还其角楼信用社贷款。2010年11月4日,被告人成某以樊某购买农资为名从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辛店信用社骗取贷款5万元,用于交纳砖窑厂电费等。以上贷款总计45万元均未归还。 惠民县人民法院依据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成某多次借用他人名义虚构借款用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新罪名。成某骗取贷款案是惠民县院以该罪名提起公诉的第一案,此案的成功办理为打击此类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