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13日讯(记者 邢振宇) 13日,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省新闻出版局曝光了一批已判决的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大案要案,其中8起案例最为典型。去年以来,全省共查处各类违规违法案件1800余起,其中审结判决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刑事案件68起,79名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严厉惩处。 泰安王道之、王海峰、韩志强侵犯著作权案。2004年11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泰安市岱岳区鲁泉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王道之伙同无业人员王海峰、聊城市吴庙小学教师韩志强为非法牟利,在未经《语文报》报社许可的情况下,由王海峰、韩志强提供正版《语文报》报样,王道之利用其所经营的鲁泉印刷厂印刷盗版《语文报》共计176.74万份,分别出售给两人销售。2011年5月10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道之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海峰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韩志强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盛佳荣传播淫秽物品案。盛佳荣在青岛市四方区康定路暂住处,利用互联网租用美国服务器建立网站,通过加入广告联盟,将广告信息链接到自己所建的网站获取广告点击的经济收入。为了提高网站浏览量,增加广告收入,盛佳荣直接从其他网站采集淫秽电子信息转载到自己创建的网站,发布大量淫秽色情图片、文章、影像视频文件,获取广告利益上千元。经鉴定其发布的图片703张、电子小说9111部、影像视频文件99部系淫秽物品。2011年11月3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盛佳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万元。 此外,威海乳山李燕、栾超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胶州张芳贩卖非法音像制品案,泰安侯存武销售非法出版物案,胶州刘彦梨贩卖非法音像制品案,青岛刘辉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王凤文贩卖非法及淫秽音像制品案也都具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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