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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施工坠亡无人担责 
建筑公司和承包人相互推诿,法院判两方共同赔付22万元
  • 2012年09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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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菏泽9月13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牡丹区农民工张某在成武县一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空坠落致死,而其所在的建筑公司和承包人却相互推诿,拒不承担责任。近日,通过成武县法援中心帮助,最终张某家人获得建筑公司、承包人刘某共计22万余元的赔偿。
  菏泽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成武县一小区工程项目,随后建筑公司又将外墙粉刷工程包给牡丹区的刘某,刘某雇了张某等人施工。2010年2月13日,在粉刷住宅楼18号楼外墙涂料过程中,张某抓604室窗户框去外墙上的脚手架粉刷外墙涂料时,因窗户没有用钉子固定,抓掉窗户框从高处坠落摔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急救,后又被送往菏泽市立医院治疗,先后住院20天,医治无效死亡,前后共花费8万余元,其中建筑公司垫付2万元,刘某垫付4万元。 
  建筑公司认为张某受雇于刘某,拒绝支付赔偿,刘某认为窗户没有用钉子固定是建筑公司的责任,双方相互推脱责任。张某家人在多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于2010年9月25日将建筑公司、刘某一同告上了牡丹区人民法院。 
  牡丹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建筑公司、刘某各承担事故45%的责任,张某承担事故10%的责任,建筑公司、刘某赔偿张某家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建筑公司和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4月14日,张某家人来到了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及时指派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申忠和律师承办此案。最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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