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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私改规定为难顾客
该退的保费坚持不退,消保委介入后如数退还
  • 2012年09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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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3日讯(记者 张汝树 通讯员 王洁音 韩晓琳) 13日,记者从桓台县消保委了解到,消费者张女士因贷款购置新房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在提前还清了贷款后,按合同可以退部分保费,可保险公司却说公司规定改了,原来的合同失效了。
  家住桓台县城某小区的张女士反映,她于2004年7月因贷款购置新房而从县城一家保险公司购买险别为《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甲种)》的保险一份,该保险年限为15年,缴纳保费一千七百余元。
  但今年张女士提前还清了贷款,按照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其部分保费,但当张女士去该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并退还保费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以公司规定已改为由拒绝按原合同为其退保费。
  “他们公司的规定改了,我手里的合同难道就失效了?公司改规定就要由我们消费者去为其买单?”张女士气愤的说。
  接到投诉后,桓台县消保委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张女士的保单与保险条款,条款里确实规定了当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公司的行为不能让消费者来买单。
  经经消保委调解,保险公司最终退还消费者保费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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