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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取用地下水最高罚十万 |
| 《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废止 | |
- 2012年09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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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14日讯(记者 王光营 李飞 马云云) 14日,济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对市政府提请的《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草案规定,园林绿化、洗车业应当使用再生水或中水,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炸鱼及污染水源等,市民可于9月23日前提出建议。 市民或单位取用地下水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在受理取水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根据取水河道及水量,分别由市、县区等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该法规草案已经通过市人大公众信息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提出。来信请寄: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邮政编码250099;电子邮件地址:srdfz@126.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23日。 另外,14日,经济南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据悉,该地方性法规之所以被废止,是依据的上位法和参照的部门规章发生重要变化,按照立法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废止。 “上位法和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变化。”济南市工商部门相关人士表示,本着促进全市个体经济快速发展、规范行政管理行为、维护个体经营者合法权益,出台了《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5年施行,其主要依据是1987年施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于1987年8月5日由国务院发布。 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同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的立法依据发生了变化。 据介绍,《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现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都已经取消了,但《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里还有这两项费用,已经不符合当前的经济环境。” 据悉,《济南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废止后,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将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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