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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学每学期督导不少于2次
2012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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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 根据中国政府网17日公布的国务院令,《教育督导条例》已经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应当征求公众对被督导单位的意见,并采取召开座谈会或者其他形式专门听取学生及其家长和教师的意见。
根据条例,教育督导机构实施教育督导,可以行使的职权包括:查阅、复制财务账目和与督导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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