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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公安局关于坚决制止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通告
  • 2012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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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省市委对“保钓”活动作出了明确部署,各部门、各单位、全市人民要认真贯彻落实,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全市公安机关要充分理解广大市民群众在维护钓鱼岛主权问题上的心情,并在职责范围内全力保障依法举行的集合、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但是对于借机扰乱社会秩序,实施“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坚决依法打击。为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共秩序,保障广大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二、严禁未经批准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组织、鼓动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三、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严禁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四、任何人在表达心情的同时,都应当文明守法,决不允许以爱国为借口,实施“打、砸、抢、烧”等损害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严禁公民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县市区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出现上述禁止行为,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对于集会、游行、示威中借机进行“打、砸、抢、烧”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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