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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09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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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先生称:“我于2002年结婚,2004年购买一处房产,产权登记在我名下,该房属夫妻共同财产,现在我想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给女方,即所有房屋产权都属女方所有,该怎么申请办理赠与公证。” 答:记者就此咨询鲁北公证处了解到,陈先生还是办理夫妻财产约定较为合适。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不经约定,只有在一方死亡或者是离婚等法律事实或行为发生后,才会发生改变,即共有关系消灭。夫妻财产约定这种法律行为恰恰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得共有财产关系发生变化。通过约定,把共同共有的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的财产,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在法律上即视为该人的个人财产了。同时也具有了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办理赠与合同或者赠与书,存在几个问题:第一,赠与需要将属于个人的财产(份额)赠与他人,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没有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发生变化之前,是不符合赠与条件的;第二,赠与发生后,受赠人还是作为赠与人的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接受赠与取得财产,除赠与人明确仅赠与夫妻一方外,依然是夫妻公有财产。因此建议当事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2、聂先生称:“我在某小区购买二手房,近期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时,发现老房产证与新房产证的编号不同,该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呢?” 答:记者就此咨询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了解到,聂先生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提交的公证书与其登记簿不相符,故无法申请转移登记。请聂先生查询登记簿后,依据登记簿记录的房产自然状况及权利状况将其申请材料予以更正,待申请材料与登记簿一致后,至政务服务中心房管中心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见习记者 李榕 通讯员 李秋蕾 王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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