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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发布
劳动者伤病鉴定分九种情况
  • 2012年09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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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9日讯(记者 王超) 19日,记者了解到,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了《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9种劳动能力鉴定项目可提出鉴定申请或确认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直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据了解,这九种项目的鉴定或确认申请包括: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后生活护理等级鉴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旧伤复发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停工留薪期确认;康复性治疗确认。
  有需要的人士或者用人单位,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说。
  据介绍,鉴定申请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日照市劳动能力鉴定表;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伤职工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职业病患者需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原件、复印件;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单,CT、X光片等诊断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属职业病、精神病的,需提供有效的诊断证明;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需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复印件以及收到原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被鉴定人与工亡职工之间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如无中止或补正材料、补正检查等情况,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应在体征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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