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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放假仨月不给发工资
员工依法维权索回生活费6000元
  • 2012年09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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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威海9月19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周君文 王鹏程) 文登某公司生意不景气,通知全体员工放长假,一放就是3个多月。期间,员工李某一直未到其他单位工作,他多次找到单位,要求单位支付放假期间工资及生活费,但公司以放假期间未正常生产为由,拒绝支付。李某不服,将该单位起诉至文登市仲裁院。经调解,该公司最终支付了李某工资及生活费6000元。 
  9月初,员工李某与公司因放假后是否应支付工资及生活费产生纠纷,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原来,2010年7月,李某应聘到某服装公司,双方约定月工资2000元,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12年5月,该公司下发书面通知称,因市场萎缩,生产成本过高,公司经营困难,全体员工放假。于是,李某及其他所有员工均于当天放假回家,放假期间李某一直未到其他单位工作。李某多次找到公司,要求支付放假期间工资及生活费,但公司以放假期间未正常生产为由,拒绝支付。李某不服,将该公司起诉,要求单位支付放假期间工资及生活费。
  文登市仲裁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本案中,该公司因自身原因将全体员工放假回家,按照上述规定,应当支付李某放假期间工资及生活费。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支付李某放假期间工资及生活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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