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0日讯(通讯员 高超 记者 赵树行) 惠民县一小学男生小张(化名)与女生小红(化名)同在一个学校,一次口角后,小红将小张推倒并踢中其下体,导致小张住院治疗。近日,法院判定,学校赔偿小张8000元,小红父母赔偿2000元。 8岁的小张系惠民县某小学一名男学生,平时经常欺负该校一名女学生9岁的小红)。2012年3月一天,小张因乱涂小红的作业本与小红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小红将小张推倒在地,并用脚踢中了小张的下体,致小张住院治疗。虽上课老师进行了口头制止,但并没有及时阻止事件的发生。 小张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8000余元。关于小张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问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小张父母将小红父母和学校起诉至惠民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红父母与学校共同赔偿其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由于小张和小红都是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这种案件中的学校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学校存在过错并确认应负民事责任。 本案中,学校老师在发现学生存在争吵时应当及时进行制止,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对小张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小张的受伤是小红所导致,小红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小张因乱涂小红作业本,导致双方发生口角,对事件本身负担一定的责任,应自担一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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