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9月20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孙东屯) 因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文登一职工提出辞职,用人单位竟克扣工资,近日,经文登市劳动监察处成功调处,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工资3000元。 2011年6月,文登市某服装厂招用于某到车间从事缝纫工作,约定日工资90元,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7月底,于某以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辞职,但厂长却以于某是自动辞职的,不同意支付7月份工资,因此于某向文登市劳动监察处进行投诉。 文登市劳动监察处接到投诉后,立即找到该服装厂厂长,对其宣讲了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于某是因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才提出辞职的,因此服装厂应向于某支付2012年7月份工资。最后,经过调解,该服装厂同意向于某支付工资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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