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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2012年09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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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贤、郑春华:
  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已于2012年4月21日向你们公告下达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青城费征字【2011】183号、青城费征字【2011】1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现公告期限届满,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青城费征字【2011】183号、青城费征字【2011】18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城阳区人民政府或青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征收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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