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9月24日讯(记者 邢振宇) 24,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强化地方政府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条例草案》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依法对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担保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目前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为代表的地方金融力量,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涉及公共利益,为完善金融监管,揭示和防范金融风范,应当加强审计监督。”山东省审计厅厅长左敏在会上对《条例草案》作了说明。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议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将重要事项审计结果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督察范围,强化行政问责,督促审计结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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