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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告银行私吞10万存款
银行却称钱早已被提走
  • 2012年09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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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杨阳 张代蕙) 储户以取款被拒为由将某银行告上法庭,银行却称10万本金早已连同利息被取走。由于存折“现销”一栏未注明本金,双方各执一词,槐荫法院最后以举证不能驳回储户诉讼请求。
  2012年5月,家住槐荫区的刘女士来到槐荫法院立案,声称自己要提取10万元存款时被银行拒绝,银行却称其早已经将10万本金提走。法庭上刘女士称,自己于2009年9月在该银行办理9笔存款业务,其中一笔10万元的存款业务只是将利息取出,10万存款本金仍单独办理一年定期转存。2011年12月,刘女士再一次来该银行办理转存业务,银行却告知自己10万元的存款已被提走,拒不支付。刘女士向法庭提交了10万元存款的存折。在第四笔交易业务中写明“现销”,交易金额只标明了5000元的利息,却没有显示10万元的本金。刘女士说,正是因为自己没有提走本金,存折上才没有显示本金的交易情况。刘女士咬定自己10万存款被银行私吞了,要求返还。
  对此银行辩称,存折上显示的“现销”是同上一笔业务“现开”相对应的。在客户存入存款时,存折上记载“现开”,即开立了本笔定期存款业务,在客户取款时,存折上记载“现销”,就是消除了与上一行本金对应的定期存款业务。“现销”业务既包括了“现开”所对应的本金,也包括存款应得的利息。这是银行一般的交易规范。2009年9月刘女士来银行办理9笔定期存款业务时,就已经将存入的10万元本金及利息取走。
  银行向法院提交了由刘女士签名确认的10万元取款凭证作为证据。刘女士却称这不是自己真实意愿表达,因为相信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对取款凭条内容审查就签字了,应以存折为准。银行随后又指出,涉案存折第一笔业务与涉案取款形式相同。该笔业务记载,2008年5月18日现开人民币3万元,存期三年。该笔存款所产生的利息110余元,刘女士已于2010年5月全部提取,在存折利息110元一行中显示“现销”,本金3万元虽未注明现销,但刘女士认可本金3万元也已全部提取。
  面对原被告双方的巨大分歧,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在银行取款凭条上签字,客观上就是对自己取款行为的确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女士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刘女士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济南中院。近日济南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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