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9月24日讯(记者 董梦婕 通讯员 李艳梅 张翠) “新买的笔记本电脑用了两个月修了三次,现在开机后依然花屏,我是不是有权利换新机?”牡丹区的小马提起新买的笔记本一脸郁闷。 9月22日,菏泽市工商局牡丹区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小马的投诉电话,称今年7月12日在青年路某电脑专卖店购买一台价值5700元笔记本电脑,使用不到半个月,屏幕开始频繁花屏,后经售后服务站两次更换屏幕,问题仍然存在,自己提出更换新机要求却遭到专卖店拒绝。 菏泽市工商局牡丹区分局执法人员调查情况属实,依据相关条例“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计算机主机、外设商品出现本规定《微型计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当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的规定,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更换新机。 经调解,小马最终如愿以偿拿到商家免费为其更换的同型号同规格新笔记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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